這里所講的自住住房,,是指職工家庭(夫妻雙方)中用任何一方之名,,通過租賃,、購買、建造,、繼承等形式而取得的住房。
但對下列特定條件下的無房戶,、不夠面積戶暫不實行住房補貼:
(1),、已購買了公有住房部分產權、使用權,,但住房面積未達標的職工,,在未將其所購住房過渡到完全產權之前,暫不列入住房補貼的發(fā)放范圍,;
(2),、仍按房改租金標準或以廉租房租金標準租住公有住房的職工家庭,因在交納租金時,,不是按成本租金或商品租金計租,,實際上已享受了國家或單位的“暗補”,在退出住房或按成本租金交納房租之前,,暫不列入住房補貼的發(fā)放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