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關于印發(fā)《桂林市文化廣電和旅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的通知
各縣(市,、區(qū))文化廣電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局直屬各單位,、局機關各科室:
《桂林市文化廣電和旅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于10月28日局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fā)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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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9日
??????????????????桂林市文化廣電和旅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
第一條??為規(guī)范全市文化廣電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確保行政處罰公平,、公正,、合理,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的實施意見》(桂政辦發(fā)〔2017〕49號)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文化廣電和旅游行政執(zhí)法實際,,制定本基準制度。
第二條??本基準制度適用于桂林市行政區(qū)域內各級文化廣電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條??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堅持處罰法定、公正公開,、處罰與教育相結合,、保障當事人權利等原則。
第四條??各級文化廣電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市文化廣電和旅游行政處罰裁量標準,,應當遵循下列要求:
(一)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范圍內適用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不得超越,。
(二)必須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排除不相關因素的干擾;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可以采取兩種以上方式實現行政管理目的的,應當避免采取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式,。
(三)對于違法行為的處罰,,遵守上位法優(yōu)于下位法、特別法優(yōu)于一般法,、新法優(yōu)于舊法的原則;對于違法事實,、性質、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違法行為,,應當給予基本相同的行政處罰,。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的,,違法行為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較輕的適用單處,,違法行為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較重的適用并處,。
第五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fā)現的;其他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
第六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七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行政處罰:違法行為情節(jié)惡劣、危害后果較重的;不聽勸阻,,繼續(xù)實施違法行為的;在共同實施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多次實施違法行為,,屢教不改的;妨礙執(zhí)法人員查處違法行為、暴力抗法等尚未構成犯罪的;隱匿,、銷毀違法證據的;其他故意違法的,,或者依法應當給予從重處罰的。
第八條??違法行為給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等造成嚴重危害的;擾亂社會管理秩序、市場經濟秩序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脅迫,、誘騙他人實施違法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打擊報復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鑒定人有危害后果的;在發(fā)生自然災害,、突發(fā)公共事件情況下實施違法行為的;可以在法定裁量幅度內適用最高限的處罰標準,。當事人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
第九條??各級文化廣電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規(guī)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監(jiān)督制度,,通過行政執(zhí)法投訴、行政執(zhí)法監(jiān)督檢查,、行政復議,、行政處罰案卷評查等形式對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十條??行政執(zhí)法人員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系的;
(二)與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法的;
(三)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回避的。
第十一條??符合回避條件的行政執(zhí)法人員應當主動提出回避申請,,當事人也可以申請回避,。申請回避的方式可以是口頭申請,也可以是書面申請,,用口頭方式申請回避的,,應當予以記錄。
第十二條??行政執(zhí)法人員違反行政執(zhí)法回避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應當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做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要求陳述,、申辯的,,應及時受理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
第十四條??在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時,,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應當公開,。組織陳述,、申辯的具體程序參照聽證程序的有關規(guī)定。
第十五條??對當事人陳述,、申辯理由是否采納,,以及從重、從輕,、減輕,、不予處罰的理由等,應以書面形式予以說明,。
第十六條??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時,,應當對查明的事實、處罰的依據,、處罰的標準進行說明,。
第十七條??各級文化廣電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聽證會,,應當公開。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可以邀請與違法行為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以及對行政機關執(zhí)法負有監(jiān)督、指導職能的人大及政府法制,、監(jiān)察等部門的有關人員列席旁聽,。
第十八條??對于社會影響面大、公眾關注度高的行政處罰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應當進行公開處理,,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十九條??各級文化廣電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開行政處罰結果。行政處罰結果應當通過公示欄,、網站等方式對外公示,,允許社會公眾查閱,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二十條??對于情節(jié)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在裁量權范圍內做出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或者對規(guī)定情形的當事人做出從重行政處罰的,應當由文化廣電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一條??情節(jié)復雜裁量案件主要指認定事實和證據爭議較大的;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有較大異議的;違法行為性質較重或者危害較大的;執(zhí)法管轄區(qū)域不明確或有爭議的。
第二十二條??集體討論案件的處理,,應當通過主管(分管)領導召集的專題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三條??在集體討論中,要堅持民主集中制,,堅持少數服從多數;允許保留個人意見,,但經集體決定后,個人必須堅決執(zhí)行,,并不得有違背集體決定的言行;因某種特殊情況,,本次會議不能形成集體決定時,下次會議再議,。
第二十四條??集體討論事項時,,會務人員必須全面客觀準確地記錄會議的有關情況,并做出會議紀要,。
第二十五條??各級文化廣電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做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在做出決定之日起15日內報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和上一級文化廣電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接受本級政府和上一級文化廣電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監(jiān)督,。
第二十六條??重大行政處罰主要指責令停產停業(yè),、吊銷許可證和較大數額罰款、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或者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等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各級文化廣電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行政執(zhí)法責任制,規(guī)范行政執(zhí)法人員的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八條??行政執(zhí)法人員濫用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有關部門可對其進行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由頒證機關政府法制機構暫扣或者吊銷其行政執(zhí)法證,,并依據相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全市各級文化廣電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時應當遵守本基準制度,,以及自治區(qū)文化廣電和旅游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和《<桂林市石刻保護條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統(tǒng)稱《基準》),根據行政相對人違法行為的違法程度,、違法數量,、違法金額、社會危害程度,、行政相對人的客觀條件等具體情形,,依照《基準》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痘鶞省肺匆?guī)定的,,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條??全市各級文化廣電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情況對《基準》進行細化、量化,。
第三十一條 《基準》中所稱“以上”不包含本數,,“以下”包含本數。
第三十二條??制定本制度和《基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章進行修訂,、廢止、失效的,,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將適時對本制度和《基準》進行相應修訂,。
在對本制度和《基準》進行修訂前,依照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章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三條??本基準制度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