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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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綜罰字〔2024〕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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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桂林市臻象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證照名稱及編號:營業(yè)執(zhí)照?91450305MABRDG7430 ??
法定代表人:皇甫旸
住所:桂林市七星區(qū)輔星路3號205棟2-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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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皇*旸
證件名稱及號碼:居民身份證450******13
住址:桂林市象山區(qū)**
經查,,2023年3月16日至19日,,桂林市臻象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以69元/人低于成本的價格,,接待了一個團號為WY2303163737行程四天三晚共33人的旅游團隊,,旅行社負責人皇*旸虛構了一份獎勵補貼政策用于讓組團社招徠游客,,與組團社共同制定團隊行程安排游客去購物場所購物,,從而獲取回扣,,旅行社組織團隊游客去購物場所消費共獲得回扣3290.75元,。桂林市臻象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為構成“旅行社以不合理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以上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八條的規(guī)定,,參照《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文化和旅游廳文化市場綜合執(zhí)法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第4版塊,,序號5“從輕處罰”的裁量階次,,本機關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依法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
1.沒收桂林市臻象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違法所得人民幣3290.75元,;
2.責令桂林市臻象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停業(yè)整頓2個月,;
3.對桂林市臻象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30000元;
4.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皇*旸罰款人民幣2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桂林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本機關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臨桂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經催告后仍未履行義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本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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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 ?
??????????????????????????????????????202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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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機關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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