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市文綜罰字〔2024〕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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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桂林行歌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證照名稱及編號:營業(yè)執(zhí)照91450302MA5NX1FUO3
法定代表人:王琦
住所:桂林市秀峰區(qū)紅嶺金桂大廈2棟8層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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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王*
證件名稱及號碼:居民身份證220******06
住址:桂林市臨桂區(q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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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蘇*花
證件名稱及號碼:居民身份證450******27
住址:桂林市疊彩區(q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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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霍*佳
證件名稱及號碼:居民身份證450******16
住址:桂林市秀峰區(q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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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查,,2024年7月21日至7月24日,桂林行歌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以“零團費”運營模式,為團號T-2024-07-21共54人旅游團隊提供地接服務,,委派導游蘇*花提供導游服務;2024年11月10日至11月13日,,桂林行歌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以“負團費”運營模式,,為團號T-2024-11-10共51人旅游團隊提供地接服務,委派導游霍*佳提供導游服務,。兩個旅游團隊,,旅行社及導游均隱瞞了低價獲取客源,主要通過組織游客參加購物活動向購物場所收取回扣獲利,,以彌補接待服務費用不足的真實情況,,旅行社組織團號T-2024-07-21團隊游客去購物場所消費共獲得回扣3759元,組織團號T-2024-11-10團隊游客去購物場所消費共獲得回扣1601元,。桂林行歌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為構(gòu)成“旅行社以不合理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旅游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以上行為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八條的規(guī)定,,參照《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文化和旅游廳文化市場綜合執(zhí)法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第4版塊,序號5“從輕處罰”的裁量階次,,本機關(guān)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依法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
1.對桂林行歌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5360元;
2.責令桂林行歌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停業(yè)整頓1個月,;
3.對桂林行歌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處人民幣90000元的罰款,;
4.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王*處人民幣5000元的罰款;
5.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蘇*花處人民幣2000元的罰款,;
6.對蘇*花暫扣導游證1個月,;
7.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霍*佳處人民幣2000元的罰款;
8.對霍*佳暫扣導游證1個月,。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到桂林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本機關(guān)可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nèi)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直接向臨桂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經(jīng)催告后仍未履行義務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本機關(guān)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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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機關(guān)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