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桂林市本級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縣、自治縣,、區(qū)人民政府,高新區(qū),、臨桂新區(qū)、漓江風景名勝區(qū),、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高鐵經濟產業(yè)園管委會,市直各委,、辦,、局:
現(xiàn)將《桂林市本級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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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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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本級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
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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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市本級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的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價,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提高政府投資效益,,根據(jù)國家、自治區(qū)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本級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是指利用市本級財政性資金在桂林市行政區(qū)域內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
市本級財政性資金是指市本級公共財政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財政專戶管理的資金、政府性債務資金以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財政性資金,。
第三條 市本級財政性資金應主要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yè)農村,、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和修復、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以非經營性項目為主,,原則上不支持經營性項目,。
第四條 市本級財政性資金的投資方式包括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含以獎代補),、貼息等,以直接投資方式為主,。
(一)對于市本級政府事權范圍內的政權建設,、公益性和公共基礎設施等非經營性項目,可以采用直接投資的方式進行投資。
(二)對于需要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以合資,、合作,、聯(lián)營、項目融資,、私募股權投資,、風險投資等方式,參與準經營性或經營性的公用事業(yè),、基礎設施等項目,可以采用資本金注入的方式進行投資,。
(三)對于其他需要市本級財政資金扶持的項目,,可以采用投資補助(含以獎代補)或貼息等方式,給予一定限額或比例的資金支持,。
采用直接投資方式形成的資產屬于國有資產,,按照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規(guī)定實施管理。采用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形成的股權屬于國有股權,,由市有關部門,、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或其他機構依法行使出資人權利。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均為無償投入,。
對有合理回報和一定投資回收能力的市本級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應當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利用多種方式鼓勵社會資本參與,。
第五條 市本級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應當嚴格執(zhí)行基本建設程序,,符合國家產業(yè)政策、行業(yè)準入標準,,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和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符合土地使用、資源利用,、環(huán)境保護,、節(jié)能減排等規(guī)定,投資規(guī)模應與市本級政府財力以及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相適應,,優(yōu)先采用能源,、資源節(jié)約技術和產品。
第六條??非經營性項目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采用非代建制的管理組織模式,;不符合下列條件的,均應實行代建制管理,。代建制有關管理辦法由市投資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一)市財政資金投資低于1000萬元;
(二)市財政資金投入占項目總投資的50%以下,;
(三)涉及國家安全,、保密,、防災搶險等特殊情況;
(四)項目業(yè)主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同類工程建設管理經驗,、具有相應的管理能力和技術力量。
采用代建制和非代建制模式,,均應嚴格執(zhí)行基本建設程序和遵循有關建設管理規(guī)定,。
第七條 市發(fā)展改革部門是負責市本級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審批、管理,、監(jiān)督的投資主管部門,。市財政部門是負責項目投資評審和建設資金分配、撥付,、管理,、監(jiān)督的資金主管部門。市審計,、建設,、規(guī)劃、國土,、環(huán)保,、國資、安全監(jiān)管等職能部門以及各行業(yè)主管部門分別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管理和監(jiān)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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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項目計劃管理
第八條 市財政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投資項目實行年度計劃管理,。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于每年11月30日前分別組織編制各自行業(yè)領域的市本級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的下一年度投資計劃,并報市投資主管部門審查,。
年度投資計劃分為正式項目計劃和前期項目計劃,。已經開工建設或計劃年度內基本具備開工條件的項目列入正式項目計劃;開展前期工作的項目列入前期項目計劃,。
第九條 年度投資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列入正式項目計劃的項目名稱,、建設規(guī)模、建設內容,、總投資,、建設周期、年度投資額及資金來源(需要融資的應明確融資規(guī)模),;
(二)列入前期項目計劃的項目名稱,、建設規(guī)模、建設內容,、總投資,、項目擬采用的管理組織模式,并著重就貫徹落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上級文件要求情況以及現(xiàn)實需要情況進行項目實施的必要性說明,;
(三)編制發(fā)展規(guī)劃及開展重大項目前期工作費用,;
(四)其他應當說明的情況。
第十條 市投資主管部門依據(jù)年度經濟社會發(fā)展目標,、工作重點和市委,、市人民政府有關部署,根據(jù)市本級財政性資金年度投資總規(guī)模,,審查匯總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的年度投資計劃,,并在征求市財政部門意見后,于每年12月31日前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第十一條 市投資主管部門負責下達市財政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投資項目年度投資計劃,。項目建設單位(代建單位)根據(jù)年度投資計劃及工程建設進度,向市財政部門提交用款申請書,,申請辦理市財政資金撥付手續(xù),。
第十二條 年度投資計劃經市人民政府審定后,,應當嚴格執(zhí)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及增減計劃項目的,,應由行業(yè)主管部門集中提出后報市投資主管部門審查,,并同時征求市財政部門意見,再上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后補充納入年度投資計劃,。
列入年度投資計劃的項目,,所需資金由市財政部門保障,其中重點工程,、社會民生保障項目,、續(xù)建項目、中央和自治區(qū)投資項目應予優(yōu)先保障,。未列入年度投資計劃的項目,,原則不予安排建設資金。
第十三條 市財政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實行行業(yè)計劃管理,。按照對口管理原則,,由行業(yè)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組織編制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投資計劃,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后,,聯(lián)合下達投資計劃,,并抄告市投資主管部門。因工作需要,,臨時追加的計劃外市財政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應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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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項目審批管理
第十四條 市財政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投資項目應當依次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
第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代建單位)應當組織編制項目建議書,,并向市投資主管部門申請項目立項。
第十六條 項目建議書應按國家,、自治區(qū),、市有關規(guī)定編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依據(jù),;
(二)選址建議及建設用地規(guī)模,;
(三)項目建設規(guī)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等建設方案,;
(四)投資匡算、資金來源及依據(jù),;
(五)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分析,;
(六)按要求必須具備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 項目建議書經批準后,,項目建設單位(代建單位)應當委托符合資質要求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市投資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技術的可行性,、經濟合理性以及社會效益、節(jié)能和資源綜合利用,、生態(tài)環(huán)境影響等進行全面分析論證,,落實項目建設資金來源等各項建設和運行保障條件。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格式,、內容和深度應達到規(guī)定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概況,包括項目名稱,、建設規(guī)模,、建設單位、建設地點,、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單位的全稱及工程咨詢資格證書編號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依據(jù)及編制原則、項目建設預期達到的目標,、可行性研究工作范圍及編制過程簡述等,;
(三)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及意義;
(四)建設條件與選址,;
(五)建設方案(含需求分析,,方案比選等),;
(六)公用工程(水、電,、氣,、通信、道路等),;
(七)節(jié)能分析,;
(八)環(huán)境影響分析;
(九)消防和勞動安全,;
(十)機構設置,、勞動定員和人員培訓;
(十一)項目實施進度計劃,;
(十二)項目招標內容,,包括招標組織方式、招標方式,、招標范圍,;
(十三)估算總投資與資金籌措;
(十四)經濟影響分析及社會影響分析,;
(十五)結論和建議,。
第十九條 項目建設單位(代建單位)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時,需根據(jù)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規(guī)劃部門出具的規(guī)劃選址意見,;
(二)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用地預審意見,;
(三)節(jié)能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節(jié)能審查意見(可不單獨進行節(jié)能審查的項目除外),;
(四)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估算不得超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總投資30%,。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估算與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匡算總投資的差異幅度超過30%的,,項目建設單位(代建單位)應當重新編制項目建議書報市投資主管部門審批后方可報批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二十條 對納入行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或項目行業(yè)建設規(guī)劃的市財政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投資項目,投資主管部門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直接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改擴建項目,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合并為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并簡化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建設內容單一、投資規(guī)模不足500萬元,、技術方案簡單的項目,,可簡化為僅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設方案或初步設計。
第二十一條 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是確定建設項目的依據(jù),。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準后,,項目建設單位(代建單位)應當委托符合資質要求的設計單位,進行初步設計及概算編制,。
市財政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投資項目應實行限額設計,,初步設計的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不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的范圍,編制初步設計概算不得超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估算總投資10%,。
初步設計和概算與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總投資的差異幅度超過10%的,,項目建設單位(代建單位)應當重新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市投資主管部門審批后方可報批初步設計和概算。
第二十二條 初步設計須經有資質單位評審通過,,項目概算須通過市財政部門審核,,分別出具初步設計評審意見和概算評審意見后報市投資主管部門審批。規(guī)定由行業(yè)主管部門審查的,,初步設計應由行業(yè)主管部門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
經批準的初步設計和概算應當作為項目建設實施和控制投資的依據(jù),,不得隨意變更和突破。
第二十三條 市財政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投資項目規(guī)定由有關行業(yè)主管部門,、市人民政府或上級有關部門等審批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四條 裝飾裝修、維護維修等項目由市財政,、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另行制定管理辦法,。技術改造、信息化項目由市工業(yè)和信息化部門另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 單純購置類項目或設備購置占主要投資(占總投資70%以上)且總投資額較小的,,由項目建設單位向市財政等部門申請,無需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
第二十六條 市財政投資補助(含以獎代補),、貼息項目,,應當審批資金申請報告。
在項目通過審批,、核準或備案后,,須按照對口資金管理原則,由項目建設單位向安排投資補助資金或貼息資金的行業(yè)主管部門等提出資金申請報告,。
市財政投資補助或貼息項目具體管理辦法由有關行業(yè)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資金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項目建設單位的基本情況和財務狀況,;
(二)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建設背景,、建設內容,、總投資及資金來源、技術工藝,、各項建設條件落實情況等,;
(三)申請投資補助或貼息的主要原因、依據(jù)和資金用途,;
(四)有關建設資金的落實情況,;
(五)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條 市財政貼息項目的貼息率不得超過當期銀行中長期貸款利率,。貼息資金總額根據(jù)投資項目符合貼息條件的銀行貸款總額,、當年貼息率和貼息年限計算確定。原則上按項目的建設實施進度和貸款的實際發(fā)生額分期安排貼息資金,。
第二十九條 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查,、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資金申請報告時,可以根據(jù)需要委托有關機構或組織專家進行評估論證,,必要時還應征求其他相關部門的意見,,評估所需費用由審批部門列入預算解決。
第三十條 對經濟,、社會和環(huán)境有重大影響的重大項目投資,,應當嚴格遵守科學、民主,、公開的原則,,按照我市重大行政決策的有關規(guī)定依法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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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項目建設管理
第三十一條 市財政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投資項目的建設管理適用本章規(guī)定,。市財政投資補助(含以獎代補)、貼息項目參照執(zhí)行,。
第三十二條 項目建設全過程應當遵循國家和地方有關建設管理規(guī)定,,嚴格實行項目法人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jiān)理制,、合同管理制及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等。
第三十三條 項目的總承包,、勘查,、設計,、監(jiān)理、施工,、設備及材料的采購應按照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第三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代建單位)應當按照批準的初步設計和概算委托設計單位進行施工圖設計,,禁止擅自擴大規(guī)?;蛱岣邩藴?/span>。
施工圖規(guī)定應進行審查批準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十五條 項目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工程報建手續(xù),并在具備國家規(guī)定的各項開工條件后,,方可正式開工建設,。
第三十六條 項目預算和結算應送市財政部門進行財政投資評審,項目預算評審意見作為項目招標,、政府采購的參考依據(jù),,項目結算評審意見作為撥付項目工程款總額的依據(jù)。
已列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的項目,,其項目結算應報審計部門審計,;項目建設單位(代建單位)可以在招標文件及合同中明確以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的依據(jù)。
第三十七條 項目應嚴格按照施工圖設計進行施工,,合同價格,、工程結算嚴格按照中標價格執(zhí)行,原則上實行無現(xiàn)場簽證制度,。
經批準需要增加合同以外的建設內容符合招標條件的,,必須組織投資評審和招標。
第三十八條 超概算項目,,按《桂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fā)市發(fā)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市本級政府投資市政基礎設施項目概算管理意見的通知》(市政辦〔2013〕57號)管理,。
第三十九條 監(jiān)理單位依照法律、法規(guī)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工程承包合同,對建設工程質量,、建設工期和投資控制進行監(jiān)督管理,。
第四十條 項目完工后,應當于12個月內完成單項驗收,、工程結算,、竣工財務決算和竣工驗收工作,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竣工財務決算應當報市財政部門審核,。
竣工驗收工作由市行業(yè)主管部門會同投資主管部門負責,概算總投資5000萬元以下項目(含5000萬元)由行業(yè)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竣工驗收,,報市投資主管部門備案,;概算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項目由市投資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竣工驗收。
第四十一條 項目應按照《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6〕503號)等有關規(guī)定,,于竣工財務決算審核完畢后30日內,,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物業(yè)權屬登記手續(xù)。
實行代建制的項目,,代建單位應在竣工驗收合格后3個月內將資產移交至使用單位,。
第四十二條 重大項目建成投入使用后,市人民政府可組織市投資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及有關專家和評估機構,,對工程質量、投資效益,、環(huán)境影響等進行后評價,,以提高投資決策的科學性。
第四十三條 建設單位(代建單位)應當按照統(tǒng)計部門要求,,依法報送統(tǒng)計報表及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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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監(jiān)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市投資、財政,、審計,、建設、規(guī)劃,、國土,、環(huán)保、國資,、安全監(jiān)管等部門和各行業(yè)主管部門應協(xié)調推進市本級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建設,,監(jiān)督投資計劃執(zhí)行情況,并按照各自職責在項目建設的各個環(huán)節(jié)履行服務,、監(jiān)督檢查職責,。
第四十五條 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行業(yè)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移送監(jiān)察機關進行處置,并依法追究其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規(guī)批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的;
(二)違規(guī)撥付建設資金的,;
(三)強令或者授意項目建設單位(代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
(四)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重大損失的;
(五)其他嚴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代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投資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暫停項目建設,,并視情節(jié)輕重依法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市財政資金的,;
(二)未按規(guī)定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擅自開工建設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提高建設標準,,改變建設內容,,擴大或者縮小建設規(guī)模的;
(四)未依法組織招標的,;
(五)轉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設資金的;
(六)未按規(guī)定時限辦理工程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的,;
(七)未及時辦理竣工驗收手續(xù),、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八)已經批準的項目,,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實施或者完成的,;
(九)簽訂與招標文件、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補充合同協(xié)議,,造成市財政資金損失的,;
(十)其他嚴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 咨詢評估機構在咨詢評估時弄虛作假或者評估結論意見嚴重失實的,,按中介機構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并可通告市財政部門,上述機構3年內不得承擔相關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市本級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發(fā)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依法追究項目建設單位(代建單位),、勘察、設計、施工和監(jiān)理單位,,以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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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補助,是指利用市本級財政性資金對符合條件的企業(yè)投資項目和政府投資項目給予的投資資金補助,。
本辦法所稱貼息,,是指利用市本級財政性資金對符合條件、使用了中長期銀行貸款的投資項目給予的貸款利息補貼,。
第五十條 國家,、自治區(qū)和市對應急搶險救災建設項目、黨政機關樓堂館所建設項目,、軌道交通和民用航空建設項目,、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建設項目、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使用上級資金的項目(含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政府產業(yè)引導基金項目、涉密項目等管理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五十一條 使用市本級財政性資金進行的土地儲備等其他項目投資,參照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各縣(區(qū))本級財政性資金投資按照各自權限進行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五十二條 市有關部門應當根據(jù)本辦法及職能分工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有效期屆滿或政策法規(guī)變化,,根據(jù)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